最新餐饮行业油烟排放标准
文章来源:
油烟净化设备公司 发布时间:2017-05-23 15:34 浏览: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 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4 标准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
基准灶头数 ≥ 1,<3 ≥3,< 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 1.67,< 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平方米) ≥1.1,< 3.3 ≥3.3,<6.6 ≥6.6 ───────────────────────────────────
4.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
5 其它规定
5.1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5.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6 监测 6.1 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十B),式中A、B为边长。
6.2 采样点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平方米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
6.3 采样时间和频次 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min。
6.4 采样工况 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
6.5 分析结果处理 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重新采样。
6.6 监测排放浓度时,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c基=c测×Q测/nq基 式中:c基--折算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时的排放浓度,mg/m3;Q测--实测排风量,m3/h;c测--实测排放浓度,mg/m3;q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大、中、小型均为2000m3/h;n--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
7 标准实施
7.1 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4.2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视同达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需要,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
7.2 新老污染源执行同一标准值。本标准实施之日之前已开业的饮食业单位或已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现有饮食业单位,未达标的应限期达标排放。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新饮食业单位,应按“三同时”要求执行本标准。
7.3 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
7.4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附录B 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
测量精度:士0.02mg/m3
重现性:CV%≤1.8
工作温度范围:0-100摄氏度
油烟采集效率:≥95%
外型尺寸:滤筒长度56.00士0.05mm
滤简直径17.00土0.05mm
电源电压:220V。
附录C 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
(1)安装在油烟排烟管道中的油烟净化设施,通过同时测定净化前后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即可按标准正文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2)安装在排烟罩上净化设施,则需在进行效率测试前,确定一个稳定的抽烟发生源,然后测定安装与不安装净化设施时的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再按标准正文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赣发改收费字[2007]1762号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修订《江西省环境监测系统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函”(赣环财函[2006]14号)收悉。鉴于环境监测项目不断增加和监测技术不断更新,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成本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国家环保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颁布“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88]环监字第085号)和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02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目录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818号)的有关规定,经成本测算并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西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本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其他未列的测试项目,可参考类似的方法标准由环境监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二、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对外监测服务工作时,要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由委托单位向环境监测机构提出正式委托书,并按委托书的要求完成委托监测的任务,方可按此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强制服务并强制收费。
三、对外环境监测服务的范围包括: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及环境质量评价;
2、对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4、受有关单位或个人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他方面的项目;
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6、提供常规环境监测成果、数据、资料、文图等。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费:
1、上级下达的例行环境监测工作、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
2、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
3、已明确经费开支渠道的外省市和本省协作进行的科研课题;
4、为下级环境监测单位作技术指导和解决疑难问题;
5、其他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五、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标准和各类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并按计量认证的要求保证监测质量。凡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均属于乱收费行为,委托单位可以拒绝支付费用并举报,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二年。试行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试行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江西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赣价费字[1992]第174号、赣财综字[1992]166号)
同时废止。
附件:
1.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
2.采样费收费标准
3.样品测试费收费标准
4.其他相关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
“点”??监测点 “项”??监测项目 “个”??样品个数,“单样”??单个样品 “次”??监测次数 “孔”??专门设置的监测孔 “单源”??单个污染源 监测点、孔的设置、样品个数和监测次数均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
附件4:
其它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1、向委托监测单位以外的其他有关单位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可收取服务费,具体标准为:
(1)以监测企业为单位:40~100元/企业;
(2)以调查数据为单位:单项数据为2.5元/数据,省和市地范围内整个行业系统的综合数据为30元/数据;
(3)国家机关或上级部门调取资料免费;
(4)为协调协作单位和扶贫项目提供服务,减半收费。
2、污染事故、仲裁、技术成果鉴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提高30%~50%收费。
3、监测交通费:市内用车200元/天.车,市外用车300元/天.车。
4、监测人员现场勘察咨询费:高级工程师100元/人.天,工程师80元/人.天,助理工程师50元/人.天,其它人员30元/人.天。
抄送: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省价格监督检查局,省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
上一篇:
油烟净化器如何辨别它的油烟净化率是多少 下一篇:
静电油烟净化器的均风